记者从内蒙古地税局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规定从9月1日起,在内蒙古境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玄武岩、石圭石、红拄石等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资源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同时对21种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矿山资源等级表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税额进行了调整。
据内蒙古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规定,矿泉水、地热水、玄武岩、石圭石、红拄石资源税税额为每吨3元。其他非金属矿在原税额基础上全部调整到每吨3元。
发布: 2007-10-14 20:34 |
作者: west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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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内蒙古地税局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规定从9月1日起,在内蒙古境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玄武岩、石圭石、红拄石等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资源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同时对21种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矿山资源等级表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税额进行了调整。
据内蒙古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规定,矿泉水、地热水、玄武岩、石圭石、红拄石资源税税额为每吨3元。其他非金属矿在原税额基础上全部调整到每吨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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