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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人大详解《水污染防治法》亮点


发布: 2008-6-04 09:55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合肥晚报 | 查看: 311次

6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合肥市人大有关领导6月2日就新法的最新亮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亮点一:水保护与政绩考核挂钩

    据介绍,合肥市政府在水环境治理中的责任在新法中得以强化,新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亮点二:只要超排就是违法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前,企业超标排放仅是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一条界限,而新修订后,明确规定企业只要超标排污即为违法,这是重大突破。

    亮点三:违法成本将更高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私设暗管且超标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后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可能被责令关闭。此外,排污者还要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也不再有上限,按所造成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直接损失的30%罚款。

    亮点四:排污实施许可证制

    新法规定了建立水污染控制的总量控制制度,并规定要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放的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必须严格管理,要排污就必须领许可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单位也要领取许可证。

    亮点五:饮用水源保护是宗旨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特别加强了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亮点六:环保处罚权加大

    新法赋予了环保部门对某些特殊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权。如限期治理作为对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新法明确由环保部门决定,而以往都是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决定。此外,新法还进一步明确授权,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顿,这也是重要的权限。


 

TAG: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 污水处理 合肥 百科: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 污水处理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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