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太湖水危机之后,江苏省无锡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已近一年,各行政长官亲自挂帅,全权承包河流污染治理、水质目标等项工作。无锡市水环境质量出现可喜变化:全面覆盖无锡行政区划的79个考核断面达标率从“河长制”实施之初的53.2%上升至2008年3月的71.1%,可谓“河长上岗,水质变样”。
党政一把手上岗后,采取一河一策,太湖水质有所好转
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过程中,无锡市从市到各个区县、镇都建立起适合自己的“一河一策”,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无锡市委、市政府在“河长制”推行之初,就建立了领导包推进、地区包总量、部门包责任的“三包”体制,全面推行水功能区达标“河长制”管理,主要河道由市领导挂帅,并相继召开了河道综合整治暨断面水质达标工作推进会,为“河长制”的全面覆盖起到了率先垂范作用。党政一把手上岗后,立即着手对负责的河流进行会诊,分析污染症状,采取“一河一策”的方法,制定出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目前,全市11条主要入湖河道都已启动了综合整治工程。经过整治,太湖无锡水域蠡湖、梅梁湖、贡湖和宜兴沿岸区水质指标都不同程度地好转。
同时,各县(市、区)的“河长”也纷纷挂帅出征,组织起了治污达标大会战。江阴市所有党政一把手分别担当30条河流的“河长”。65个国、省、市控断面也由各镇党政一把手担当责任人。截至2008年4月,江阴市推行的“河长制”,已在全市所有河流、水质断面中实现了“全覆盖”。
惠山区钱桥街道位于无锡市西片,是惠山区的工业重镇,被列入实施“河长制”管理的河道共有24条,涉及28个监测断面,24条河道均由街道领导任“河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副河长”,沿河各相关村书记为村级河长。这一地区一方面建立起上下联动机制,街道河长办公室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各条河道进行认真排查,及时与沿河各单位签订环境整治目标责任状。另一方面,将关、停、治措施相结合,对排污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违法排污企业毫不手软。
矛盾和问题有专门机构协调解决,人力、财力有了保障
无锡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市(县、区)成立“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片区“河长制”管理工作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和验收,及时协调解决“河长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定期向对口领导汇报“河长制”工作的整体情况,整合人力、财力等资源,形成条块结合,同步规划、同步投入、同步实施的治水格局。同时,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无锡市“河长制”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农林局、市政公用局、建设局、城管局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规划论证组、水质监测组、措施推进组、长效管理组等小组。在全市815条省、市、县(区)、镇四级河道中实施全覆盖的“河长制”,实施市、县(市、区)、镇三级“河长制”。
各级政府作为属地河道长效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建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保证“河长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实行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的工作机制,重点河道(国家、省重点考核河道)由市级领导挂帅,以市级考核为主;一般河道(县、镇、村级河道)以县考核为主,市级组织定期与不定期抽查与抽测。
考核目标明确,考核制度健全,考核结果权威
无锡市委、市政府在推行“河长制”的同时,还依托健全的考核机制,对市、县(市、区)的“河长制”推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掌控。
健全环保、组织、纪检考核体系,重点围绕总量减排、断面水质达标、生态市建设等工作加强考核,包括河道断面水质、管理机制和综合整治措施三大类指标,国家、省考核断面实行水质达标的考核目标,其他河道断面实行水质持续改善的考核目标,城区河道水质考核以消除黑臭现象为近期考核目标。无锡市“河长制”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实施考核,切实加强平时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各市(县、区)“河长制”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与重点检查,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对“河长制”管理工作实施分阶段考核,最终考核得分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对分阶段考核情况及最终考核得分和排名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根据年度最终考核得分对管理河道负责人(河长)和责任板块负责人实施奖惩。
健全自动在线监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太湖水质监测预警中心建设,超前做好高温季节蓝藻监测预警工作;健全行政、舆论、经济激励体系,逐月通报生态创建、小康达标、排污口封堵、总量减排等进度,建立总量削减保证金和区域资源环境补偿制度,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总量削减任务,向各市(县、区)政府收取总量削减保证金,每月一报,年底经严格考核后,给予返还或扣留。
同时,按照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在部分河道断面开展环境补偿试点,建立水质监测、补偿金额测算、补偿支付监督等一整套补偿运行机制,用经济手段增强政府对环保工作的调控力度。
在推行考核指标体系的同时,无锡市委、市政府还出台了《无锡市治理太湖保护水源工作问责办法》,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责成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和免职或者建议免职等方式进行,对治污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乌纱帽”则可能不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