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生活饮用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是政府职责。在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系统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称“涉水产品”)直接与水接触,直接影响到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涉水产品管理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法规有: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近年对涉水产品的许可和监督工作进展,我们发现涉水产品的管理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1.涉水产品的管理范围不清,各地的管理要求都不一致,不仅增加了监管工作难度,也增加了地方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责任;2.对涉水产品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界定不清,没有可供借鉴和参考的名单;3.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界限不清。因此,亟需拟定涉水产品分类管理目录,并合理划分审批权限。
二、主要思路
一是严格依法行政,分类管理目录必须符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是因地制宜,与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的分类和各地的管理制度相衔接。
三是按照危险性分析的原则,对确实需要安全性评价并进行审批管理的,纳入分类管理目录。对可以通过市场监督解决的,不再纳入许可管理范围。
四是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结合国内外的管理情况,我们将对该目录及时修订和调整。
三、编制过程
(一)调研阶段。我部监督局于2006年4月委托部卫生监督中心开展涉水产品分类管理目录起草工作。监督中心于2006年5月-8月组织了对全国涉水产品管理情况的调查,内容包括:2002-2005年许可种类、数量、审批依据、地方法规及标准,并调查了各地对涉水产品许可类别的建议。除青海、湖北、湖南、海南四省和西藏自治区外的26个省、市、自治区都配合完成了调查任务。
(二)起草阶段。2006年10月-11月,部卫生监督中心召开了2次征求意见会议,组织专家对起草的《涉水产品分类目录》(讨论稿)进行讨论,并邀请企业代表参与和听取意见。
2007年1月,监督局食化一处和部监督中心召集北京市专家和企业代表,对《涉水产品分类目录》(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征求意见阶段。部监督中心于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涉水产品的类别。根据专家讨论,并结合各地对涉水产品的管理现状,建议将涉水产品分为五大类,即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系统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
(二)关于审批权限的划分。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三)关于新的涉水产品的界定。我们在分类管理目录详细列明了各种材料和化学物质,凡不在分类目录中的材料和化学物质,将按照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卫生部负责审批。
(四)关于饮水机。据调查,目前仅有北京市、广东省和浙江省将饮水机纳入涉水产品由省级卫生部门审批。上述地区的饮水机如果流通到全国其他省份,这些省份则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建议暂时将饮水机列入目录,在发布饮水机卫生技术规范后从目录中剔出。




